为贯彻温政办[2007]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公司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经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公司在编教职工,其独生子女(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并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保育费报销制度按每年10个月计算,父母双方单位共同承担,每位教职工报销400元,双职工可报销800元,每学期期中凭前三个月幼儿园使用的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次性到工会报销,其每年的“六一”节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原来的300元降为100元。其余教工独生子女奖励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